“这是职业打假,不赔!”河北邯郸,侯女士从事互联网行业,其吃过当地村民制作的熟食,感觉特别好吃,于是想与当地村民合作,在网上销售村民亲手制作的熟肉制品。这样不仅可以让村民们勤奋致富,自己也能从中获得该得的利润,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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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8日,一名叫辛某的顾客主动联系侯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想购买15只大鹅及猪蹄,猪肚和猪肘子等熟肉食品,辛某还特别强调称,自己购买这么多的用途是供婚宴时使用。
侯女士当时还以为遇到了大客户,在收取对方3300元定金后,侯女士还特意交代村民一定要真材实料用心做,把口碑做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辛某收到货并支付完尾款后,反手就以购买到三无食品为由,向主管部门举报,并主张侯女士必须退一赔十。
被侯女士拒绝后,辛某轻车熟路地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将侯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女士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故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辛某胜诉,侯女士不仅要退回货款,同时还要按照十倍货款赔偿辛某。
一审宣判后,侯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以下几个观点为自己辩护:
第一,其一方已依法办理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明确注明了其一方加工的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
而且其一方已经明确告知了辛某,其一方所销售的是散装食品,在使用日期上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侯女士认为其一方已经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一方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第二,辛某收到熟食后,立即用手机录视频,不排除有其他动机。
第三,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辛某收到货并录制视频后七天才举报的真正原因。是其一方才想待熟肉食品变质后,便于其一方实施索赔的目的。
综上,侯女士认为,所有证据均证明辛某为了实施索赔牟利的目的,故意在一审时隐瞒了事实。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在卖家侯女士一方已明确告知其所销售是属于散装食品,有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买家辛某却为实施索赔目的,而故意隐瞒事实并在一审期间作虚假陈述,其一方的行为有主观恶意。有悖于诚信交易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辛某一方败诉。也就是说,辛某知假买假,不仅没能得逞,同时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食品安全面前无小事,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一定要慎之又慎!还有网友表示,知假买假必须严惩!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