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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赛鸽夺冠,16万奖金归“鸽爸”还是“鸽妈”?

2023-02-20 19: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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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赛鸽在大赛中夺冠了,奖金高达16万元,这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但问题的关键是,这只小赛鸽是两人分别用种公鸽和种母鸽共同繁育出来的,那么这笔奖金到底是归“鸽爸”还是“鸽妈”呢?小鸽子又该属于谁?两名信鸽爱好者为此闹上了法庭。


(相关资料图)

官司起因:

小赛鸽夺冠了,奖金16万被独享

老王与刘某都是信鸽爱好者,饲养的信鸽经常参加各类赛事,老王以“白鸽王子”参赛,刘某以“刘某鸽业”参赛。2020年3月,江苏某国际赛鸽公棚大奖赛竞赛规程对外发布,老王便将自家的种公鸽送到刘某家,与刘某家的母鸽配对繁育参赛信鸽,并编定参赛信鸽足环号。

2020年9月,刘某向赛事组织方缴纳了1800元参赛费,将编定足环号的信鸽送去参赛,登记鸽主为“刘某鸽业-刘某+白鸽王子”。

赛鸽公棚大奖赛如期举行,经过激烈的角逐,案涉信鸽最终获得决赛冠军,老王参加颁奖现场并领取奖杯,但奖金160000元则被刘某领取。

法庭观点:

两人是合伙参赛,奖金均分

老王向刘某索要一半奖金80000元,多次交涉无果后,老王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

刘某辩称,两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参赛,案涉赛鸽也并非属于双方共有,虽然登记鸽主为“刘某鸽业-刘某+白鸽王子”,那是出于朋友关系免费让老王沾光扩大知名度的,实际赛事中都是按自己参赛的鸽子各付参赛费,各领参赛奖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与刘某系合伙参加江苏某国际赛鸽公棚大奖赛。首先,案涉赛鸽参赛时登记鸽主为“刘某鸽业-刘某+白鸽王子”,其中“白鸽王子”即是代表老王参加比赛,该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意义,能够清楚地表明老王与刘某有共同合伙参加案涉比赛的意思表示,共同署名行为也意味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其次,双方各自提供鸽子共同繁育行为属于就合伙参赛各自提供实物,对于繁育出案涉赛鸽的作用必不可少且同等重要,可视为“共同出资”。双方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上述行为是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结合双方此前共同参加其他比赛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一贯采取的是共同繁育鸽子、共同参赛这一合伙模式。

再者,大奖赛颁奖仪式中,老王亦参加颁奖现场并领取奖杯,该领取奖杯的行为能够表明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参加大奖赛,对于奖金也理应由老王与刘某共同享有。

责任编辑:bH_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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