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高某在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路有一处房屋,一家人常年在此生活居住。
2012年3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高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开始和拆迁的居民协商补偿事宜,但因为补偿方案中确定的标准有些低,不少居民都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高某也在其中。
(资料图片)
拆迁项目也因此停滞不前,直到2019年1月,高某和家人仍旧居住在房屋中。但在1月中旬,区应急管理局、房产局和街道办等多个单位,联合下发《催告书》给尚未签署协议的每一户居民,催告书以楼房系危楼为由,要去居民搬离。高某没有理会,仍旧居住在楼房里。
到了2月份,区政府再次发布了《责令拆除危楼决定》。该决定称,高某等居民居住的楼房经安全检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责令街道办、房管局等单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拆除危险楼房。
2019年3月,包含高某房屋在内的三栋楼房,遭遇了强拆。高某不服,以区政府为被告,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发布的《责令拆除危楼决定》,是对街道办等几家单位怠于履行职责而作出的督促履职的内部行为,不对外发生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被告认定的依据。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危楼决定》,对高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外部发生效力,因此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本案中,高某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区政府在认定高某房屋属危险房屋的前提下,并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依据,而且也不符合拆迁中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1、确认区政府拆除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则领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高某作出赔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以拆危代拆迁,是征收机关常见的套路之一,但这种套路是明显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有权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危险等级进行鉴定,行政部门无权直接委托,基于此行政机关依据鉴定报告,实施的危房拆除,也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