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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男子以朋友结婚为由,到烟酒店购买30瓶五粮液时,老板因没那么多现货,最终只卖了21瓶给男子,并在收取2000元定金后,让男子次日中午再取另外9瓶。可老板从同行处得知男子是职业打假人后,欲将钱还给男子并取消交易。男子拒绝后,以买到假酒为由,告上法庭,主张老板需承担违约责任及退一赔十。(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事发当天,陈先生独自一人驾车来到张先生经营的烟酒店后,声称朋友过几天结婚时要用到30瓶高度数的五粮液。老板盘点过后发现店内只有21瓶现货,并告诉陈先生如果想要最快当天下午、最迟次日中午可以备齐另外9瓶。陈先生同意次日中午前过来取剩下的瓶,随后便支付了31248元21瓶酒的货款,及2000元另外9瓶的定金给张先生。事后张先生开了收据,而陈先生以要交差为由,当着张先生的面,进行拍照取证。可张先生在协调调货过程中,意外从同行处得知并通过监控确认陈先生曾以同样的理由,到同行店内大量购酒后进行索赔。得知此事后,张先生打算等陈先生来酒里取酒时,就将已出售的酒收回,并取消双方的交易。可当两人见面时,陈先生却以酒已经给了朋友、已收订金不交货属违约行为为由,不仅拒绝退货还要求张先生支持其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陈先生当场就报警求助。随后还自己买到的酒可能是假酒为由,直接向市监局举报。确认21瓶都是假酒后,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卖定张先生告上法庭。陈先生的诉求有两个: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且只要双方约定的定金不超过标的20%,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587条明确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由于9瓶五粮液的价格是13992元,即双方约定定金为2000元,没有超过标的20%,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陈先生认为张先生在收取2000元定金后,因不能履行最迟次日中午交货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陈先生双倍定金4000元。第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陈先生同时还认为,在其一方能够提供支付记录、收据、视频照片及21瓶均是假酒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商家张先生就需要承担退一赔十这一惩罚性后果。听完陈先生的意见后,张先生随即反驳称:首先,有证人、证据及相关司法文书证明陈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其次,在还没有对涉案五粮液进行鉴定,其一方就主动提出以退款退货的方式解除合同关系,就不能认定双方的销售合同成立。最后,在其一方提出要退款退货时,陈先生直接就拒绝,并当场就提出要验酒索赔,更加能够证明陈先生就是职业打假人。通过本案的案情介绍和双方的辩解意见,我们可以确认几个关键信息:1、陈先生大概是职业打假人;2、双方交易成功21瓶五粮液;3、张先生在收取2000元定金后承诺次日中午再卖9瓶同款五粮液;4、张先生得知陈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后,想止损,但没能成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时,生产者、销售者以知假买假、系职业打假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案件,不论是销售还是生产者,其一方以知假买假、系职业打假人为由为自己辩解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其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张先生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商家应当知道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张先生应当要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其三,《民法典》明确规定,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由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且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是法定可撤销、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在双方交易完成后,陈先生就有权主张其一方的权利。其四、根据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21瓶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因此其退一赔十的诉求不能成立。也就是说,由于陈先生提供的鉴定报告,只能证明其一方购买到的是非正品五粮液高度酒,并不能证明其一方购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因此陈先生只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以被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综上,法院判定商家张先生合同违约、欺诈消费者事实成立,故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以及承担按照21瓶价值计算的,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