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编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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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军路,我是2010年12月退役的上等兵,城镇户口入伍,服役两年回来以后安置地民政局当时以安置岗位紧张,让我在家待安置。
2021年7月通知我去民政局签署自谋职业协议,说可以领取2万元的补助,在我的再三询问下得知只要签署了协议就不给安排工作了,被我当即拒绝。
2013年经多次找民政局反映未安置的问题后,我被安置到了一家国企上班,今年年初在我在网上得知,退役军人回来以后待安置的时间也应该算进工龄里面,问了人事,得到的答复是只算了我两年的服役时间,待安置的时间没有算。
我想问下这个符合政策吗?还有我的社保也没有给我补缴!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友,关于退役士兵工龄计算的问题,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结合你退役时所实行的相关政策,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显然,他们没有将你待分配的时间算入工龄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
“《条例》(指上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
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因此,如果却因安置地政府的原因导致你三年未被安置的话,你可以延长待分配时间,也就是说你的相应待遇也是延长的,比如应该算入工龄的待分配时间。但是,如果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导致三年未被安置的话,就只能算一年的待分配时间了。
关于退役士兵社保补缴的问题,需要你本人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办理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