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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资讯!电影文学剧本创作中,真实故事是否均属于公知素材?

2022-11-25 18: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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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文学剧本创作中,剧本作者对于其独创性的表达内容具有著作权利,但对于其剧本当中涉及到的公有领域,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剧本创作者具有著作权的内容。所谓公有领域,指的是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的知识、发明。比如历史典故或者已超过权利保护期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如四大名著等,均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换言之,任意一个编剧都可以以历史事件为背景进行剧本创作,或者引用四大名著等作品中的具体情节。公有领域的内容,其核心就是应当为公众所熟知或已经在部分群体中广为流传,因此通常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件一般属于公有领域。但有时候一个真实事件的传播程度并不高,并不为足够多的人知晓,此时以该真实事件为背景进行的剧本创作,该事件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公有领域?

对此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有过探讨,司法实践中,对电影文学剧本“抄袭”的认定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并在综合考量接触可能性和相似性程度的基础上,对是否构成抄袭作出评判。那么,如两个剧本均使用了同样的真实事件进行创作,且该真实事件的流传度并不足够广,此时能否简单的将真实事件认定为公有领域?

在刘宝平与内蒙古阿儿含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巴音额日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当中,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巴音额日乐与权利人刘宝平之间并无直接的业务往来,刘宝平无证据证明其曾将剧本交由巴音额日乐。由此认为,巴音额日乐接触过刘宝平剧本的可能性很低。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刘宝平主张双方的剧本中均包含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位蒙古族妇女拯救两个伤兵”而引发的系列故事进行认定。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巴音额日乐辩称创作剧本的灵感来源于俄罗斯电影《布谷鸟》,该电影同样描述的是一女两男在二战中的故事,巴音额日乐作为一名专业的电影导演,曾导演过《斯琴杭茹》等电影,完全有可能通过借鉴构思出来。刘宝平声称其剧本是根据真实故事创作的,真实故事属于公有领域,不应该被刘宝平所垄断。尽管鉴定意见中归纳了24处存在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节,但这些情节中的绝大部分属于必要场景、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不属于刘宝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据此,认为该案中巴音额日乐的行为并不属于抄袭,从而驳回了刘宝平的诉讼请求。刘宝平对此提起上诉,在二审当中,刘宝平进一步举证证明了巴音额日乐存在接触其剧本的可能。就接触可能性而言,首先,刘宝平创作剧本的时间在巴音额日乐之前,因此刘宝平的剧本相对于巴音额日乐属于在先作品。虽然刘宝平未公开发表过该剧本作品,但是其曾在2004年将该剧本提供给原内蒙古电影制片厂进行影片立项。同年,原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筹建了《母亲》摄制组,确定导演为刘宝平、郁晓鹰,策划为刘宝平、巴某、王某等人员。巴音额日乐系原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员工(演员),且多次在郁晓鹰导演拍摄的影视作品中担任男主角,同时结合证人巴某、王某陈述的“郁晓鹰导演说过把剧本给巴音额日乐看过,想让巴音额日乐饰演《母亲》中的日本兵”的证言,可以认定巴音额日乐接触了《母亲》剧本。从以上事实来看,该案当中巴音额日乐接触过在先作品的可能性较高。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双方创作剧本中的相似内容。在线索对比上,两部权利作品当中均包含了救护伤兵、两个伤兵之间的活动两个线索;在人物设置对比上,两部作品有3个人物关系相同,分别是蒙古妇女、苏联伤兵、日本伤兵;在情节对比上,两部作品存在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节有24处。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但文字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达的故事内容,当人物设计及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后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即使上述情节当中有部分内容属于有限表达,但仍有部分属于刘宝平独创性的情节表达,并且这些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亦选择同一时期的战争历史背景,选择由一位蒙古母亲和一个苏联伤兵、一个日本伤兵的人物设置,选择在蒙古母亲救护伤兵及两伤兵之间的活动的两个线索中安排,设计和串联上述具体情节发展剧情,完成全剧的整体表达,其中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节表达已占被控侵权剧本及影片内容的58.31%,构成实质性相似。

归纳该案中二审法院的认定思路可以看出。首先,在接触可能性上,刘和巴二人虽无直接业务往来,但是他们的社交范围存在交集,且结合相关证人的表述,巴音额日乐接触过在先作品应存在较高的可能性。其次,二人创作剧本所依据的事件应为同一事件,但该事件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是存有一定争议的,结合刘宝平陈述,《母亲》剧本是其曾在内蒙古采风绘画期间,听到养驼人说过“有个蒙古族妇女,救过两个伤兵,后来全死了”,就此诱发其灵感而进行创作。因此,该事件是否属于公有领域,且传播程度已经达到能够为巴音额日乐所知悉的程度,难以认定。同时结合巴音额日乐的抗辩,其称剧本创作灵感来自俄罗斯电影《布谷鸟》,同样是一女两男在二战中的故事,结合该抗辩来看,为什么双方均采用了蒙古妇女,而不是汉族妇女或者俄罗斯族妇女?为什么均涉及苏联伤兵和日本伤兵,而不是中国伤兵?再次,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该真实事件属于公有领域,也不能忽略刘宝平在此基础上创作的剧本中所包含的具有其独创性表达的内容,而巴音额日乐的剧本与其有近二十处相似,因此,综合考量接触可能性和相似程度,应当认为巴音额日乐的剧本抄袭了刘宝平的剧本。

本文认为,真实故事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内容,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探讨,就该案来说,刘宝平个人在采风期间了解到的一段真实故事,该故事的流传度并不高,可能仅为当地部分居民所知晓。同时,巴音额日乐并未对其就该真实事件展开剧本创作,真实事件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在此基础上,即便认为该真实事件属于公有领域,也应该对双方作品中存在相似的情节进行趋于严格的认定,从而对是否侵权作出评判。

本文案例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民终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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