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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底线》的观众有评价这部剧拍的好,也有吐槽剧情不合理。 不过随着剧情的不断发展,能够明显看出《底线》口碑下滑,不少观众齐喊弃剧。尽管《底线》是首部全景呈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电视剧,但还是要说说《底线》里的一些剧情漏洞,以【江景房产案】为例,故事大概是开发商广告里房产是江景,但实际上交付的房产不是江景,所以业主起诉解除合同,开发商的抗辩是江景约定这个并不在合同内。
在第35集第34分钟左右,方远开庭调解,这里援引《民法典》第473条第2款,商业和广告宣传内容符合要件条件的构成要约,认定这里关于江景的陈述是明确具体的,所以构成要约,所以约束开发商,所以开发商违约,所以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判决开发商退钱以及赔偿。
这个故事其实值得探讨的地方是很多的,例如什么算可以解除合同的重大违约?不是所有违约都可以解除合同,我去4S店买一辆车,然后人家没按照合同约定配雨伞,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显然是不行的,那么房子应该是江景但不是江景,是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违约吗?还是说开发商推退个差价也行?特别说下故事的两个其他问题。
首先是个小问题,就是方远念错法条了。第473条第2款规定的是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不是符合“要件”条件的构成要约,这个问题不小不大吧。类似于前不久某著名律所,把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临死股东大会,没什么实际影响,但是让人别扭,而且主要是授人以柄,开发商上诉的话,肯定会说:你看,连白纸黑色的法条都抄错了,怎么能让人相信这个判决书是认真写的?
然后是个大问题,举个例子,你路过一个4S店,门口贴着广告:某某说50万1辆,然后你就进去了,经过讨价还价,最终40万成交,你把车开走了。没想到不久以后却收到了4S店的起诉状,广告是要约,你按照广告来,价格是50万,你得再补10万,你肯定会反驳,没错,你一开始是说50万,但是后来咱们谈判不是改成40万了吗?
回到剧情中的例子,注意开发商的抗辩,广告是说了江景,但是合同里没有江景,所以难道不是我们在后的合同更改了在先的广告吗?这个问题方远就直接无视,这是一个剧情安排的不合理的地方。
当然这个问题并不会改变最终的结果,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说这种广告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但是你判决理由里可是没有引用这个法条,你的答案会许是对的,但是这是建立在你甚至都没发现问题存在的基础上,类似于我拿计算器按了个1加1等于2,然后认为自己证明了哥德巴赫猜想,这样子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