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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吴双建
9月29日,湖南长沙。女孩乘车手机落车上,的哥送来后,索要200元车费。女孩觉得司机要价太高,打电话报警。知情人称,最后经协商,女孩给了的哥100元。(据10月1日《济南时报》)
相关视频报道截图这件事之所以引发热议,就是因为女孩报了警,很多人认为她不厚道,就同情起司机来。有人说,司机没有私吞手机就不错了,手机的价值总大于200元吧?也有人说,司机跑了20多公里,耽误了运营,给点补偿不是应该的吗?更有人说,女孩自己忘了物品,就该自己承担相关损失,为啥报警?一句话,女孩不懂感恩。
乘客遗失物品,出租车司机帮忙送回的暖心事不少,很多时候都是司机纯粹在做好事,不存在索要补偿这一说。但我们要注意到,这还真不是出租车司机的本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那么就是说,司机索要补偿是可以的,但是该赔多少呢?这件事的争议,倒不是说女孩不愿意给赔偿,而是认为200元多了。那么,对司机和女孩而言,“必要支出”是多少?立场看法不一样,就容易产生矛盾。
这个账也不是不容易算,20公里远,耗多长时间,花费多少油料费,以及损失的运营费等,老司机大致一估就能得出结果,不一定要那么精细,双方认可就行。现在就是女孩认为这200元多了,超出“必要”,一言不合就报了警。最后,双方协商为100元,最终达成了共识。
这件事不能简单说谁对谁错,关键在沟通出现了问题。司机在送还前,是不是应该和女孩协商好多少钱再送还?如果协商不成,司机可以就近将手机放到派出所或某个物业的保安,让女孩自行来取就是。
可能,在女孩看来,司机送还前只是说“付个车费就行”,并没有说具体费用,那么20公里车费是多少钱?她可能想着就100元以内的事。但手机送到了,突然索要200元,就超出了她的预期。
也要看到,乘客遗失物品,出租车司机发现后,也有义务保管好并联系失主。一些网友所说的“司机不如不还”也违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说,失主不能强行要求司机做好事,司机也不能“不还”,双方有矛盾一切“公事公办”就好。总而言之,有话要好好说,好好沟通。最后,如果双方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报警让警方来参与协调,其实公众也没必要过度解读,也是合法处理矛盾的途径,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