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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海英画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定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
案例显示,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了某电影城的2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选错了时间。王先生提出改签要求,被电影城以其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为此王先生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
有关电影票“退改签”的讨论由来已久。业界主流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电影院单方面规定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也于2018年也发布了《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方便电影票“退改签”。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平台、影院或打着“概不退票”的旗号,或是提高退票改签门槛,给观众带来困扰。
不过站在院线角度,如果大量观众退票或改签,不但影响平台、院线的收入,还会大大提高影院的运营成本,对影院正常售票、排映势必造成影响。这也是平台、影院对电影票“退改签”要求执行并不积极的原因所在。
可见,破除“退票难”痼疾,还需兼顾双方利益,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清晰的“退改签”规则,在保障观影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满足影院的合理诉求。比如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既减少院线损失,也能杜绝个别恶意“退改签”现象的发生。
一张小小电影票的“退改签”,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关乎电影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不能长期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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