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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注:河北张家口,老人生了6个子女,在家摔倒,却没人管

2022-10-22 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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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老人生了6个子女,在家摔倒,却没人管。无奈,村委会将她送到医院,出院后又将她送到老年公寓。事后,村委会将老人的6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垫付的护理费用、伙食费、被褥费、卫生纸钱、老年公寓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资料图】

这名老人杜某再婚过,一共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三个儿子是和前夫生的,三个女儿是另一段婚姻所生。

大儿子辩解说:1、因为母亲当年丢下兄弟三人不管,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所以弟弟们不愿意赡养她。2、他一直在尽赡养义务,每月邮寄生活费用。在母亲摔伤后,也曾经将老人接去照顾,只是他是三级残疾,靠打零工生活,生活困难,迫不得已又将老人送回。3、他会在能力范围内会尽其所能尽孝。

三儿子说,他早年入赘,对杜某没有赡养义务,再说护理费也没有必要支付。五女儿说,她从小没受过杜某良好的抚养,杜某还说过:“我不管他们,将来我死了也不用他们管”。杜某所有的钱都给哥哥们了。六女儿说,1、听说杜某的低保和存款都给哥哥们了。2、村委会没有经过子女同意,就把老人送到养老公寓,扩大了损失。3、她和两个姐姐也给母亲送过钱,买过衣服,没有不尽赡养义务。4、要是要钱,也该杜某来要。钱是村委会自愿出的,子女们没让村委会出。其余子女没有到庭,也没有进行答辩。

这个案子真是挺让人感觉悲哀的,老人生了这么多子女,老了竟然连送她上医院的人都没有。如果不是村委会,真不知道会出什么事情。一、六个子女对老人有没有赡养义务?这个案件里,除了大儿子和小女儿以外,其余子女要么在法院开庭时不到庭,要么提出各种理由,表示没有赡养义务。这些理由包括,二儿子所说的自己已经入赘,老人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五女儿所说的,老人说过“我不管他们,将来我死了也不用他们管”,钱都给儿子了等。那么,这些理由成立吗?当然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无条件的,不管父母对子女是否尽了抚养义务,也不管父母的财产是否给予了子女,更不考虑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除非一种特殊情况,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个时候由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被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代替,所以相应的在法律上消除了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所以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然也就消灭了。

而这个案件里,几个子女既没有举证证明老人对他们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就算证明了这一点,也不影响他们对老人赡养义务的承担。

二、村委会能不能向子女们索要这些钱?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个案件里,老人有6个子女,村委会对赡养老人并没有法定义务。在老人遇到疾病无人照料时,相应的费用应当由负有赡养义务的6个子女负担。

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6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村委会将老人先送至医院就医,在老人出院后又因无人照看将其送至老年公寓,并支付了住院期间和老年公寓的相关费用,使六个子女免受公序良俗的“负面评价”或在社会名誉上遭受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有权要求6个子女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至于六女儿所说的没有必要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这属于扩大损失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在这个案件里,虽然子女不一定有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的意愿,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老人受伤以后无法自理,又无子女照料,如果不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必然会带来生活上的困难,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以,不管子女有无将老人送往养老公寓的意愿,村委会都形成了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子女偿还相关费用。

最终,法院考虑大儿子身体残疾,酌定他承担的比例减少10%,判决大儿子向村委会支付6361元,其余子女各支付7067.8元。

责任编辑:bH_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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