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吏“廉洁”问题一直是困扰历朝历代统治者们的难题。何以养廉?有两种典型且各执一端的观点:高薪养廉和低薪养廉。这两种观点,在中国历史上均有实践。而又以北宋时期的“重禄治赃”制度最具代表性。
“厚俸养廉”首创于宋,认为应给予官吏厚俸,才能促其廉政。尤其是宋神宗时期的“熙宁变法”,王安石首创“仓法”即“重禄法”,以此来整顿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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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成为历史上厚俸优厚的朝代之一,然而有宋一代贪污腐败却层出不穷,这就不禁引人思考:“厚俸是否真的能够养廉”?
01熙宁“仓法”前的北宋俸禄制度
第一,厚俸下的分配不均
优待士大夫是宋朝的国策,体现在禄制上就是采取“益俸”政策,对官吏俸禄给赐优厚。宋立国之初沿袭五代后周禄制,俸禄甚薄,至宋太祖下《省官益俸诏》,“益俸”遂定为国策。
宋代的厚俸是史家共识,宋代官吏待遇之优厚,历代少有。清代赵翼就曾评价说:“其(宋)待士大夫可谓厚矣。”
实际上,宋代官吏俸禄的高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宋朝在实行“仓法”之前,各级官员间俸禄差额大,只有少部分位极人臣的高级官员们生活富庶,绝大部分官吏们依旧挣扎于基本的温饱问题之中。
王安石在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论及州县官生活窘迫的境况时就明确指出,目前国家发放的俸禄还是比较少的。他们还需要从事私人营利的事情或兼职才能养活整个家庭。
即使是有俸禄的中央机关胥吏和州县官吏也在艰难度日,更不必提毫无俸禄的低级胥吏们了,日子更是捉襟见肘。
在神宗朝之前,州县衙门中的胥吏,除州的司法吏人因事涉刑狱大事、稍有廪给之外,其他均作为职役负担,毫无俸禄可言。在这种情况下,要他们廉洁自律,很难做到。
卒于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的许元,年轻时以荫补郊社斋郎,因迟迟不得差遣,只得“力耕以养其母”。神宗朝的曾谊,官至都官员外郎,“其家故贫”,然“节廉自重”,“罢吏归,常阖门居,不与人事,或日昃不得食。”
由上述史料记载可知,从表面上看宋朝俸禄优厚,但实际上朝廷制定的俸禄还不足以保障官吏的正常生活,他们仍需每日挣扎于解决温饱的生活压力之下,这必然会导致吏治腐败的恶果。
第二,贪污腐败成风
北宋自中期起,物价上涨很快,并且当时盛行大家族制度,一般官吏之家人口众多,消耗自然也是很庞大的,许多官吏的低廉不足以养家糊口。在此背景之下,胥吏贪污受贿成风,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北宋自立国以来,“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往往致富者。”课租赋时,“吏以赂为轻重”;商人贩盐,“吏视贿多寡为先”,甚至“以货之多寡轻重,为事之枉直”。无论办任何事情,都必须先行贿,行贿者有优先权。
北宋名臣范仲淹作《答手诏条陈十事》向朝廷谏言,官吏因俸禄不继而生活捉襟见肘,他们为生计所迫,只能靠赊举度日,或是直接贪取赃物;
已是戴罪之身的官吏既不敢检举其他贪官污吏,也不敢管理节制暴民,这样的恶果最终只能由贫苦的百姓来承受。
司马光曾上疏言吏人受赇恶习之危害,指出上自府省寺,下至库吏,凡所事事,皆需要贿赂,反映了当时官吏的贪污腐败之状。
02熙宁“仓法”的出台与实施
第一,“仓法”的出台
“仓法”的制订和实施,与主持者王安石的一贯主张和不懈推动密切相关。早在嘉四年(1059年)的《上仁宗皇帝书》中,王安石就明确指出:“方今制禄,大抵皆薄。”“加俸养廉”是王安石一直崇尚的吏治原则。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着手变法。在变法过程中,王安石提出了“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
他认为,要使官吏们忠于职守,具有忠、信、廉、耻的节气,政府就必须做到:“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要改变社会风俗,必须从增官俸,赋吏禄,责重法入手。
对如何解决吏人的受贿问题,王安石的意见是作为君主要舍得发放财物给各级官吏,防止他们贪污受贿,如此一来对国家和私人均有好处。
熙宁三年(1070 年)宋神宗接受了王安石提出的“人主理财,当以公私为一体,
今惜厚禄不与吏人,而必令取赂,亦出于天下财物。既令资天下财物为用,不如以法与之,则于官私皆利”的谏言。
由此,宋神宗将厚禄养廉思想指导下的“重禄治赃”化为具体实践,于当年八月颁布《重禄法》。《重禄法》即熙宁“仓法”,全称为“诸仓焉取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的重要举措。
“仓法”最初是针对仓吏贪污军粮而起,而后这一法令的实施范围不断被扩大。“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从熙宁三年8月开始在三司试行,熙宁五年(1072年)5月后推广到全国。
第二,“仓法”的实施对象
重禄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增禄、重刑的办法责廉惩贪。其对象主要是中央与
地方机关中的下级官吏。“官吏”在唐朝以前为一个词,且官与吏可相互代称,都隶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系统之中。
官与吏从汉朝开始分化,至宋朝建立后,两者的分野变得更为明确。宋朝胥吏人数众多,渗透到国家行政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覆盖全国的权力实体。宋初胥吏并没有俸禄,仅仅作为“役”的一种,甚至没有进入朝廷的“编制”之中。
熙宁三年(1070 年)八月宋神宗制定了“重禄法”,“尽禄天下吏人”,又规定“又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才将吏人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体系,结束吏人无禄的情况。
在重禄法推行过程中,王安石还不断向神宗说明给吏人加俸的必要性,重禄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以及它并未给国家财政增加负担,以坚定神宗的信心。他指出,不论国家财政如何困难,这笔钱是不可少的。
第三,“仓法”的主要内容
(1)政府制订吏禄,按月给吏人发放禄钱。
政府发给吏人的俸禄,一般以钱为主。各级吏人的俸禄标准也多少不一。中书是变法的决策机构,王安石对中书吏人的素质和待遇极为关注。经过改革,中书吏人的俸禄比较优厚。
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宋神宗又诏:“大理寺行铨案吏与增禄。”之后其他统治机构吏人的俸禄都普遍有所提高,“内则政府百司,外则监司、诸州胥吏率多增禄”。
(2)与重法惩贪结合,威慑官吏廉政勤政
“颁俸禄以养廉,禁贿赂以防奸”,厚禄养廉制度要与重法惩贪结合起来。为了杜绝吏人受赇,王安石在给吏人发放俸禄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惩诸仓吏人索取粮纲钱物的刺配法,严惩受赇者。
在《重禄法》之前,尚未将胥吏作为赃罪的犯罪主体,仅作为一般犯罪主体来接受法律惩罚。自《重禄法》始,惩治胥吏赃罪即有法可依。
所以说《重禄法》不仅赋予了吏人俸禄,更明确了吏人贪赃后应予以的惩戒标准,依法对胥吏队伍进行整顿治理。
从法律规定中可看出,对吏人犯赃的量刑较重:贪取赃钱不满一百即判徙一年的刑罚;受贿一千钱则判二千里的流刑;若满十贯即被发配沙门岛。
(03)奖励告奸,允许自首。
为了向受赇之徒展开政治攻势,仓法还规定了如何奖励告奸和受赇者自首的具体条例,即告奸法和自首法。告奸法和自首法先试行于京师诸仓,“其后,内自政府,外则监司,多做此法。”
告奸法规定:
1、告奸者告发的受贿案件情节越严重,得到的赏钱也越多。如受赇吏人被判徒刑,告奸者就可以得到赏钱一百千;受赇吏人被判流刑,告奸者即可得到赏钱二百千;受赇者被刺配到沙门岛,告奸者就可以得到赏钱三百千。
2、凡官员告发受赇案件者,除能得到规定的赏钱外,还可以将官阶上转一资。
自首法规定:
无论是受赇首犯,还是受赇案件的参与者,只要向政府投案自首,一律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政府根据每个自首者受赇或者参与受赇的情节轻重不同,可以免罪,或者给予奖赏。
03熙宁“仓法”与改革吏治
王安石变法时期所行仓法,既注意从俸禄制度上为吏人提供不受赇的必要生活条件,又注意以立法的形式严惩吏人的受赇枉法行为,并从法律制度上向受赇恶习展开攻势,这些措施切合实际,易见成效。
王安石的仓法从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试行到元祐初年被废除,历时十余年,整个推行过程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到熙宁五年(1073年)八月,从京师推广到全国各地。
第二阶段熙宁五年(1073年)五月到元祐初年,仓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后取得部分效果,昔日的贿赂之风有所收敛。
但是不久之后,不少吏人借仓法搞变相受赇。宋神宗为此颁布诏令,打击变相受贿的吏人。元丰八年(1086年)三月,支持变法的宋神宗驾崩,王安石的变法也随之被废除。
仓法的推行,是熙丰年间的一件大事。它对改革吏治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首先,仓法严厉地打击了贿赂之徒,有利于王安石经济改革措施的推行。仓法的推行,使“人知自重,不敢冒法”,为经济改革创造了有利环境。
其次,仓法有利于吏人安心职守,遏制宋初以贿赂之风的盛行。实行仓法后,吏人有了俸禄,生活上有了保障,加之严密惩罚受赇者法律的施行,使吏人比较安心职守,不敢妄自索取钱物,因而受赇枉法案件比以前大为减少。
最后,仓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吏人是宋朝各级政权机构中具体公务的操办者,他们的办事速度与政府行政效率的高低有重要关系。
仓法推行之前,吏人在操办各种政务时,故意地延时间,以索取更多的钱物。实行仓法后,吏人不敢肆意索取贿赂,办事效率提高了。
可以说通过此次吏治改革,统治者将立法与养士有机地结合起来,让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04从“仓法”看“加俸养廉”
从上述重禄法整顿吏治的效果来看,成效显著,然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赃罪发生的根源。甚至在一些名臣眼里,“重禄法”治赃仅是应付贫困的权益之计。
实行厚俸是为了养廉,“夫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洁,以砥砺清操,”从而达到廉政建设的目的,然而高薪并未达到预期的廉政。
事实上他们赇取无度,仕风日坏,造成了吏治与费用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俸禄高低差距太大,使不断激增的消耗,以不断激增的收入来补偿;而不断激增的收入,又是以更为严酷地盘剥百姓为代价的。
不断加重的搜刮,使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中,而被迫铤而走险。各地不断发生农民反抗,从而影响统治。
北宋末年,官员俸禄水平发展到最高,但是贪污腐败成风。到宋徽宗时,整个官场几乎全烂掉了,腐败呈现集团化,最终腐蚀掉整个国家肌体。
宋代以厚禄治吏只能治标,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风吏治问题,最终反而加速了宋代的灭亡。有宋一代,官吏贪污腐败一直存在。
但不可否认的是“厚俸养廉”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仅仅靠增加俸禄远不足以从根本上杜绝贪污腐败。自宋以后,历朝历代又开始了新的养廉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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