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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增至38个!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

2022-06-07 13: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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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6月1日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新管理办法扩大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并有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患者负担。

▲6月1日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记者 苏华 摄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增至38种

管理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能使用基本医保报销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等。

广西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设置专门的门诊报销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让患者不用住院也能在门诊治疗并获相应额度的报销。

▲蓝字部分为新管理办法新增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本文表格信息来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今年6月前,广西明确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有29种。此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增加至38种,如新增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抑郁症(限重度)等,将原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按规范拆分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和肾透析。

据介绍,新增的病种是根据疾病谱变化、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的,都是适宜门诊长期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病种。

越是基层医院报销比例越高

按规定,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中,高出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可按比例获得医保基金报销。《办法》调整了部分病种的起付标准。

比如,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起付标准,在原来标准上下降了50%,分别变为10元/人·月和50元/人·月;严重精神障碍以及居民医保高血压(非高危组),不设起付标准。

▲《办法》按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置了50%~85%不等的报销比例。图为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为推进分级诊疗模式,《办法》按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置了50%~85%不等的报销比例。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特殊慢性病可报销的比例,在职人员由70%分别提高到80%、75%,退休人员由75%分别提高到85%、80%。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的年度支付限额,也获不同程度提升。

门诊特殊慢性病:区内将可跨市互认

目前,广西区内不同统筹地区(主要以设区市为单位)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规则并不统一,如患者在南宁市获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到了百色市需重新认定才能享受有关待遇,报销比例也可能会因异地就医而降低。

《办法》优化了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流程,将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权限下放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跨统筹区或跨医保制度间转移的,广西区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格,各地应当互认。按规定备案或转诊到自治区内、外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不降低。这意味着,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跨统筹地区就医会更为便利。

(南国早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bH_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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